本章讨论分财产的问题其中的关键自然是“平均”但作者进一步提醒
本章讨论分财产的问题。其中的关键自然是“平均”。但作者进一步提醒不能只看表面形式,而要考虑更多的问题。例如有的情况下,“止可逐时均给财谷,不可均给田产”。其中的讨论极富启发。1.63 遗嘱公平维后患遗嘱之文,皆贤明之人为身后之虑,然亦须公平,乃可以保家。如劫①于悍妻黠妾,因于后妻爱子,中有偏曲厚薄,或妄立嗣,或妄逐子,不近人情之事,不可胜数,皆所以兴讼破家也。遗嘱文字都是贤明之人为身后考虑而写成。
本章讨论分财产的问题。其中的关键自然是“平均”。但作者进一步提醒不能只看表面形式,而要考虑更多的问题。例如有的情况下,“止可逐时均给财谷,不可均给田产”。其中的讨论极富启发。
1.63 遗嘱公平维后患
遗嘱之文,皆贤明之人为身后之虑,然亦须公平,乃可以保家。如劫①于悍妻黠妾,因于后妻爱子,中有偏曲厚薄,或妄立嗣,或妄逐子,不近人情之事,不可胜数,皆所以兴讼破家也。
遗嘱文字都是贤明之人为身后考虑而写成。但是也需要公平,才可以保家。如果为凶悍、狡猾的妻妾所胁制,或由于有后妻、有爱子,而在遗嘱中有所偏私、厚薄不均,或妄自立后嗣,或妄自驱逐儿子,诸如此类不近人情的事,不可胜数,这些都是兴起诉讼、破败家业的根由。劫:威逼,胁制。
此下两章讨论遗嘱问题。本章强调立遗嘱要公平地分配家产,尤其是顶住“悍妻黠妾”的压力,以及对“后妻爱子”的偏爱,谨防后患。
1.64 遗嘱之文宜预为
父、祖有虑子孙争讼者,常欲预为遗嘱之文,而不知风烛①不常,因循不决,至于疾病危笃,虽心中尚了然,而口不能言,手不能动,饮恨而死者多矣。况有神识昏乱者乎!
父亲、祖父有担心子孙兴起诉讼的,常常打算预先立遗嘱,却不知风烛残年,生死无常,仍然犹豫不决,等到病危之时,虽心里还明白,但已经口不能说,手不能动,饮恨而死的,这种情况实在多见。何况还有那时已精神昏乱、不省人事的呢! 风烛:风中之烛易灭,后遂以“风烛”喻临近死亡的人或行将消灭的事物。
本章讨论立遗嘱的时间问题。人到晚年,生命不常,病危之时,无法言动,甚至精神昏聩,那时已来不及立遗嘱,唯有抱恨而亡,甚至连恨都没机会了。想到这里,就知道遗嘱文字应当预先写好。作者的告诫可谓殷切。
处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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